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民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
负责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系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系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牟(系死者之妻),女,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系死者之长女),女,200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1(系死者之长子),男,201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2(系死者之二女),女,2003年5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3(系死者之三女),女,2005年7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
陈某1、陈某2、陈某3法定代理人:王某(系死者之妻),女,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系死者之父),男,193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系死者之母),女,1947年9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王某、陈某、陈某2、陈某3、陈某1、陈某某、夏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陈某、陈某2、陈某3、陈某1、陈某某、夏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陈某、陈某2、陈某3、陈某1、陈某某、夏某某、邓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人民法院(2019)黔0201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1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广文
审判员 王大权
审判员 孙 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佑玲
书记员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