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顶盘律师亲办案例
某某保险公司有限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陆顶盘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3
浏览量:835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黔02民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

负责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系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系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系死者之妻),女,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系死者之长女),女,200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1(系死者之长子),男,201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2(系死者之二女),女,2003年5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3(系死者之三女),女,2005年7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

陈某1、陈某2、陈某3法定代理人:王(系死者之妻),女,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系死者之父),男,193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系死者之母),女,1947年9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陈、陈某2、陈某3、陈某1、陈某某、夏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陈某2、陈某3、陈某1、陈某某、夏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陈、陈某2、陈某3、陈某1、陈某某、夏某某、邓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人民法院(2019)黔0201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1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广文

审判员  王大权

审判员  孙 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佑玲

书记员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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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陆顶盘
  • 执业律所:
    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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