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终30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1月2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3民初8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黄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韦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钟钦
书记员王健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