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顶盘律师亲办案例
周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来源:陆顶盘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3
浏览量:423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黔02民终17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贵州盘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负责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系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系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光敏

审判员  王大权

审判员  孙 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勇

书记员周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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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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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0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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