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民终17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贵州盘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负责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系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光敏
审判员 王大权
审判员 孙 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勇
书记员周启刚